半懂

印光法师文钞

复恩施法院院长黄晓浦居士书

(附来书 法名德宏)

【来信】
端午后二日来示,延至大暑日拜读,计时三十一天。交通不便如此。非常时期,一切以非常视之,天宽地阔矣。自惟孽重障深,幸留残命与公通问者,皆佛菩萨默佑之力也。

端午节之后两天(五月初七)寄出来的来信,一直拖延到大暑这一天(六月初八)才得以拜读,共计拖延三十一天。交通的不便竟然到了这种地步。非常时期,一切都要用非常的心来看待,就会天宽地阔了。我想,自己罪孽业障深重,却能有幸保留残命和您互通音讯,这都是佛、菩萨暗中保佑的力量。

古历四月二十日,日机轰炸恩施县城,时在酉初,德宏方自法院回寓。警报至,两女与女仆,抱福周儿避往山洞。小妾抱福备儿,随宏不走。

农历四月二十日,日本飞机轰炸恩施县城。当时正是下午五点多钟,我(德宏)刚刚从法院回到寓所,警报就响起来了。两个女儿和女仆,抱着儿子福周去山洞躲避。小妾却抱着儿子黄福备,跟随我不肯走。

紧急警报旋至,宏在佛前念观音菩萨。机声回环作响,佛座前,有一方桌,上加棉絮,小妾伏其下。忽牵宏衣,宏俯首视之,头部方入桌下,炸弹陆续发声,却不甚烈。

接着,紧急警报又马上响了起来,我在佛前念观世音菩萨,飞机声回环作响。佛座前面,有一个方桌,上面加有棉絮,小妾就伏在方桌下。她忽然牵拉德宏的衣服,德宏低头去看,头部才钻进桌下,炸弹就陆续爆炸了,但是却不太猛烈。

备儿大哭。宏背部有物微触,起立一视,房门震倒,佛座亦倾,满室灰土。足下有小瓷观音像,急拾入怀中(上年法院寝室被回禄,瓷像陷瓦砾中,毫无损伤)。

儿子黄福备被吓得大哭。这时,我觉得背部有物体微触,起起来一看,房门已被震倒,佛座也倾斜了,满室灰土。脚旁边是被震落的小瓷观音像,就急忙拾起塞入怀中(去年法院寝室遭火灾,瓷像陷入瓦砾之中,却毫无损伤)。

墙已外斜。与小妾出门视之,始知前后两进皆中炸弹,栋折榱崩。后进邻居,又中硫磺弹起火,仓卒从前进木料支柱下窜出。

屋墙已经向外倾斜,和小妾出门查看,才知道前、后院都中了炸弹,房梁全都崩塌了。后院的邻居,还中了硫磺弹燃起大火,我们仓卒从前院的木料支柱下钻出来。

小妾与邻女,避往安全地点。宏拟抢救衣物,回至原寓门首,孤力无援,不敢一人窜入。正徘徊间,不意四面火遮去路,急避伏夹墙内烂泥沟中,闭目念佛。

小妾和邻居的女人,都去安全地点躲避。我打算抢救衣物,于是又回到原来的寓所门前,因为孤力无援,所以不敢一个人钻进去。正在徘徊时,没有想到,四面大火遮住了去路,就急忙躲避,趴在夹墙内的烂泥沟中,闭目念佛。

上下左右,火落如雨,手拍即息。火焰离头不足一丈,热气非常难受。沟泥已成温汤,衣已著火一二处。心中仍无所恐,惟自咎不应恋恋衣物,陷入绝地,静待佛菩萨援救而已。

上下左右,火点如雨落下,用手一拍就息灭了。火焰离头不足一丈,热气烤得非常难受。沟泥已经成了温汤,衣服也有一、两处已经着了火。但是心中仍然没有恐惧,只是自我埋怨,不应该贪恋衣物,使自己陷入绝境,静静等待佛、菩萨援救而已。

久之,南面火势落下,恃鞋底为烂泥浸透,奋起蹋火而过。行十丈远,竟获安全,无一毫损伤。不过肌肉久经火炙,胖子已成瘦汉。所有衣物书籍,及十余年来日记,诗文稿,荡然无存。

过了很久,南面的火势缓落下来,仗着鞋底被烂泥浸透,奋起蹋过火焰。走了十丈远,竟然获得安全,没有一丝毫的损伤。只不过肌肉久经火烤,胖子已经成了瘦汉。所有的衣物、书籍,以及十多年来的日记、诗文手稿,荡然无存。

法院文卷器具,亦成焦土。又幸行政财政各部,皆由高院第三分院院长负责。昨奉部令,分院院长,首席皆撤职。宏将来虽受处分,想于饭碗无碍。

法院的文卷、器具,也成了焦土。另外,值得庆幸的是,行政、财政各部,都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负责。昨天奉司法部命令,分院院长、首席、都撤职了。我将来虽然会受到处分,但是想必饭碗还不至于丢掉。

法院移东乡大歇场,即在附近赁茅屋一间。借友人衣一二件,同乡赠小儿衣数件。两女两儿,有衣无裤。

法院转移到东乡的大歇场,就在附近租了一间茅草屋。向友人借了一、两件衣服,同乡赠送了几件小孩子穿的衣服。两个女儿、两个儿子,只有上衣没有裤子。

城内商店,大部炸毁。乡中须赶场,衣料难买。聊度难民生活,历时将两月。念先考八旬冥诞,无力营斋,只有汇上五圆,叩乞转请百八佛七道场,设位超荐。又乞代购吃饭家伙(即六法全书[1])一部。

城内商店,大部分被炸毁了。乡中买东西要赶集市,衣料很难买。暂时过着难民生活,历时已经将近两个月。考虑到先父的八十冥诞,已经无力办理斋会,只有汇上五圆,叩乞您转请在一百零八人的佛七道场里,设灵位超荐亡父。还乞请您代购吃饭的家伙(就是《六法全书》)一部。

次儿本名福备,不料印老法师,赐名即此二字,佛法感应,不可思议。宏自劫火出后,誓持大悲咒终身,行住坐卧,心中默诵,为世界祈祷和平。只问耕耘,不问收获,师谓然否。

二儿子本名叫福备,不料印老法师,赐的名字就是“福备”这二字,佛法感应,不可思议。我自从劫火逃出之后,发誓终身持《大悲咒》,行、住、坐、卧,心中默诵,为世界祈祷和平。只问耕耘,不问收获,师父您认为这样做是否正确?

生儿教养并重,小妾督责甚严,急时亦知念观世音菩萨。福周儿,亦能拜佛。知念,附陈。切盼来谕,开示此次火劫因果之理。老法师座前,烦为叩安。

生孩子要教养并重,小妾督责极严,急难时也知道念观世音菩萨。大儿子福周,也能拜佛了,知道您惦念,所以附带告知。切盼来信,开示这次火劫的因果道理。老法师座前,麻烦您代为叩安。

【回函】
前日接航函,惊悉经过危险,何啻虎口余生,真令人不寒而栗。佛菩萨有求必应,寻声救苦,不可思议之感通,益信而有征。

前几天接到了来信,吃惊地了解到你所经历的危险,何止是虎口余生,真是令人不寒而栗啊!佛、菩萨有求必应,寻声救苦,不可思议的感通,有了你经历的证明,就更加让人相信了。

(森)拟撰一灵感记,登佛学半月刊等,为之宣扬,启人信仰。居士之善根,亦可日益增长矣。

(德森)打算把这个事迹撰写成一篇灵感记,登在《佛学半月刊》等刊物上,来加以宣扬,启发人们的信仰。居士的善根,也能因此而日益增长了。

第居士于衣物上遭此大劫,(森)远在数千里外,实抱爱莫能助之慨。幸全家大小,均得脱险无恙。只贵体为劫火久炙,大胖子成瘦汉,亦无其他伤害,则行动当较庆快,亦无所碍。

只是居士在衣物上遭到这样的大劫,(德森)远在几千里外,的确抱有爱莫能助的慨叹。幸好全家大小,都得以脱险,安然无恙。只是你的身体因为长时间被劫火烘烤,大胖子变成了瘦汉,但是也没有其他的伤害,而且行动应当会比以前轻快,这也没有什么妨碍。

至在未脱火窟,最危险之时,能心无恐怖,此为修持有素之表现。但只静待佛菩萨救援,不知念及已陷绝境,自分万无生理,尤应专念南无阿弥陀佛,或南无观世音菩萨(随念一名即可),一心希望佛菩萨垂慈。

至于在没有脱离火窟,最危险的时候,能够心无恐怖,这是你修持有素的表现。但只是静待佛、菩萨救援,却不懂得考虑到已陷绝境,凭自己的能力万无生理,就尤其应该专念南无阿弥陀佛,或南无观世音菩萨(随念哪一种名号都可以),一心希望佛菩萨垂慈救度。

不能脱险逃生,即专望接引往生。不知如此著想,犹非彻底究竟。幸得脱险,不然,恐葬身火窟,而不得往生之善利,为大误矣。

如果不能脱险逃生,就专门盼望接引往生。不懂得这样去着想,(你的所作所为)仍然不是彻底究竟的。幸好能够脱险,不然的话,恐怕要葬身火窟,却又得不到往生的善利,那就是大失误了。

注想佛菩萨接引往生,如未至其时,亦能感佛菩萨救护脱险。尤望百尺竿头,更进一步,其利益大,方为彻底。

这种情况下应当专注忆想佛菩萨接引往生,如果还没有到往生的时候,也一样能感应佛、菩萨救护脱险。尤其要盼望自己百尺竿头,更进一步,这样(获得往生)的大利益,这才是彻底的。

至云此次因果之理,吾人自无始来,无孽不造,但须因缘会遇,方受果报。即如目下令吾人罹此大劫之人,一切险恶心行,吾人往昔昏迷不知觉照时,纵有轻重强弱之不同,亦无非只顾我活,不怕人死,以五十步笑百步耳。

至于说到这次火劫的因果道理,我们从无始以来,无孽不造,但是必须要因缘会遇时,才能受到果报。就像眼下令我们遭受这样大劫的那些敌人,所起的一切险恶的心行一样,我们在过去无明迷惑、不懂得觉照时候的心行,(和他们相比,)即使有轻重强弱的不同,但无非是只顾我自己活、不怕别人死,只是以五十步笑百步罢了。

世无无因之果,亦无无果之因。将来究应如何酬偿,或冥或显,自有相当之价值在。吾人深信因果毫发不爽即已。若云毕竟如何,自非凡庸粥饭僧所能分析。

世上没有无因之果,也没有无果之因。将来究竟应该如何酬偿,或冥或显,自然有互相对等的代价存在。我们只要深信因果丝毫不爽就行了。如果非要问,到底是怎样的,自然不是我这样凡庸的粥饭僧所能分析的。

令先严老人八十冥寿,已函百八佛七道场,安位超荐。吃饭家伙六法全书,已托友人代购代寄。友人回信,一并附上,便知所以。

您先父的八十冥寿,已经写信通知一百零八人的佛七道场,安灵位超荐。吃饭家伙《六法全书》,已托付友人代购代寄。友人的回信,一并附在信后,看了就知道购、寄费用了。

尊愿终身持大悲咒,祈祷世界和平,固属甚善。但此万无生理,劫后余生之有限光阴,尤须多念南无阿弥陀佛。

您发愿终身持《大悲咒》,祈祷世界和平,这当然很好。但是,经过这万无生理的灾难,在劫后余生的有限光阴里,尤其必须多念“南无阿弥陀佛”。

并以一切功德,普为众生回向,同求生西方极乐世界,俾自他悉得了生脱死之究竟实益,庶不负佛菩萨此番慈救矣。

并把一切功德,普为众生回向,祈求共同往生西方极乐世界,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得到了生脱死的究竟实益,如果这样做就不辜负佛、菩萨对您的这次慈悲救度了。

 

< 学习笔记 >

[1]六法全书: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。六法,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、刑法、民法、商法、刑事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。